浙江国检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受客户(下称“甲方”)委托,为其进行检测分析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服务通用条款(下称“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与检测服务订单等共同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除非双方订立补充协议对通用条款进行变更,否则双方均应按照本通用条款履行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指派代表负责检测服务订单确认、检测样品的寄送、检测报告签收、费用结算等事项,并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电话、邮箱、微信等。甲方代表及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适用时)等服务要求,并提供合法、适用、适量的样品和必要的文件资料。若甲方不指明检测方法或标准年代号,则默认为甲方接受乙方推荐的检测方法。如甲方服务要求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信息传递错误或迟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模糊、错误、不完整、误导性或虚假的信息而导致错误结果的,乙方或乙方人员或分包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4.甲方应提前如实告知检测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环境污染等。因甲方未提前如实告知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甲方需要乙方外出采样或现场检测,甲方应确保工作现场不存在任何危及或影响乙方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工伤待遇、经济赔偿)由甲方承担。
5.检测完毕后,无论检测结果是否合格,甲方应按约定支付检测费用。甲方要求乙方终止检测或变更检测要求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成检测部分的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人工费、差旅费、试剂费等),并且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其之前已支付的款项。
6.甲方对检测数据和结果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乙方复检,除以下乙方不受理复检情况外,乙方仅对原样品按照原测试方法进行复检,复检数据和结果与首次检测数据结果一致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复检费用。如果要换用新样品和/或提出新方法检测,则应签订新的订单。
以下情况乙方不受理复检:(1)原样品已被甲方取回;(2)原样品无法保存;(3)原样品已用完;(4)原样品剩余太少不足以复检;(5)原样品超过保存期限已销毁;(6)原样品发生变质;(7)不可重复测试的破坏性测试项目;(8)原样品已被确认为方法规定的测试位置均匀性差;(9)其他认为不可复检的情况。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指派联系人负责甲方检测相关事项的联系、接待、咨询,并对是否接受甲方服务委托进行评估。
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样品和资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样品与所提供信息不符、样品数量不足、样品损坏或存在可能影响结果的缺陷,或缺少必要资料的(可能影响结果的准确性、结果判定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补充样品或资料或进行必要的披露。
3.乙方按甲方服务要求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或结果,并按照约定出具检测报告。如检测项目需要分包,乙方就分包方的工作对甲方负责,但由甲方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检测服务过程中,乙方对样品及相关信息有疑问时应在工作开始前向甲方确认。因临时原因及样品信息变化等可能产生的完成期限、价格等方面的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保证检测后样品在保存期内被良好储存。甲方无特殊要求的,样品检测完毕后保存期限为45天。
6.乙方妥善保存检测记录,甲方无特殊要求的,保存期限自报告出具之日起6年。
7.乙方保证检测的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实性。
三、双方约定
1.双方同意,检测服务订单作为乙方开展检测及向甲方收取费用的依据,乙方通过邮箱或微信向甲方发送检测服务订单后超过1个工作日未回复的,视为甲方确认检测服务订单的内容。如甲方需更改已确认内容和信息的,应书面提出。如果前述修改影响检测工作的,甲方按实际增加的检测工作支付费用,如导致检测报告修改的,按人民币100元/份支付报告更改费。
2.检测服务周期自收到甲方汇款凭证并已确认检测服务订单,且甲方已送达适合、足量的样品时开始计算。如果需要补充样品或资料的,检测服务周期自乙方收到补充的样品或资料起重新计算。对于甲方要求加急,现场见证等检测服务,乙方将根据检测方法、项目等条件进行评估后与甲方约定期限。
3.由于某些检测项目或方法尚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此情况下,甲方若接受乙方的检测服务,则报告结果仅限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其它活动使用,不能用于作为向社会出具的第三方证明作用或任何的商业用途,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风险和法律责任。
4.甲方若明确检测数据或结果仅限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使用时,乙方可以不在检测报告上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5.基于为甲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甲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委托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分包给乙方关联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第三方履行。
6.对由于无法预见的技术水平和检测设备故障、停电等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检测项目或不能履行检测的,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前通知甲方,对于此种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因甲方提供的样品本身原因(如材料缺陷、没有对应特性等)造成的试验失败,乙方不负责承担重新取样与测试的检测费用。
8.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检测数据或结果仅对甲方送检的样品有效。
9.如甲方对检测完毕的样品留存没有特别要求,乙方按内部管理要求对样品留存和销毁。如甲方要求样品退回的,有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要求样品保管期限超出45天的,乙方收取样品保管费。
10.双方明确,检测报告通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交付:邮寄、自取、电子报告(微信公众号下载、邮件、微信)
甲方以邮寄方式获取报告的,邮寄快递签收后交付完成。甲方以自取方式获取报告的,自取报告签收后交付完成。甲方以微信公众号下载方式获取报告的,甲方认可乙方业务管理系统向甲方联系电话(手机号)发送短信,提示电子报告发送的相关信息,上述短信发出后视为甲方已收到检测报告。甲方以邮件和微信方式获取报告的,乙方将电子报告通过邮件或微信发送给甲方后,视为甲方已收到检测报告。
11.乙方提供报告真实性查询的有效途径,并无偿协助真伪识别,乙方不对伪造报告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并保留追究伪造报告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 服务收费
乙方按双方按约定单价或总价,以及本通用条款约定收费的情形,向甲方收取检测服务相关费用。
五、投诉及反馈
甲方可通过乙方的投诉热线0573-86161208、投诉邮箱CCTZLB@chinazbj.com或通过其它任何方便的方式对相关服务进行意见反馈。
六、保密责任
1.除非一方已公开,获得另一方的授权,或法律规定,服务过程中一方向对方所披露的任何商业机密,包括合作范围、内容、合作模式、费用等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保证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该商业机密的雇员有相同的义务。
2.由甲方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其应单独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由乙方委托的分包方,乙方可向分包方披露与分包事项相关的内容,但分包方应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保密义务。
3.双方承诺一方对另一方的技术情报和资料、非正式出版物、知识产权等承担保密义务。
4.依据法律要求或授权透露保密信息时,应将所提供的信息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禁止。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检测费用时,每延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检测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中止服务和拒绝出具检测报告。
2.乙方因过错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检测报告时,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应付测试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因发生乙方无法控制的情形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完成约定的义务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发生不可抗力时;甲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时;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约定完成测试服务造成甲方任何损失或损害时;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标准发生变更时。
4.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检测结果错误并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直接损失,但乙方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具体检测事项甲方支付的对应检测费用的10倍或贰万元人民币(两者以较小者为准)。乙方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委托费用、调查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
5.甲方违反合同给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任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违反方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
八、廉洁条款
1.双方承诺任何一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公平交易、廉洁自律,双方均应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
2.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方索要或收受个人回扣;任何一方不得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任何一方不得为对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未经对方公司批准,任何一方不得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其组织的消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以旅游为目的在风景区召开会议等。
九、争议解决
1.双方权利义务调整及争议解决方式,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在合同/协议及约定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语言
本通用条款以中文订立,如有任何译文差异,应以中文版为准。